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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死刑停止执行程序 刑前仍可"留人"

2008-12-26 08:34:08   来 源:扬子晚报


  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5日对外公布。这部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司法解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综 合

关键字: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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