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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坐火车造成人身伤亡可获赔15万元

2007-07-20 00:03:00   来 源:中国新闻网


9月1日起坐火车造成人身伤亡可获赔15万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于今年6月27日的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发 刘向龙 摄(点击图片看下一页)

  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中新网7月19日电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该《条例》明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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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铁路  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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