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 击毙  

河南荥阳警方称挂飞车抢劫击毙标语后未再发案

2007年06月01日 09:27 源自:   网友评论 【 字号:
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震慑不法分子。
[全文摘要]

  5月30日,一张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在网上引起争议。

  记者调查后核实,荥阳市公安局多数警车都挂有这样的标语。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而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无权判定罪犯生死,这样的“特色标语”,正暴露了警察法制观念的落后。

  荥阳警车挂出另类标语

  5月31日,一辆普通桑塔纳警车静静地停放在荥阳市公安局门口,一张宣传标语醒目地贴在后车窗上:“飞车抢劫当场击毙。”

  荥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张雨介绍,荥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车辆全部张贴着这样的标语,而下辖的14个派出所,至少有28辆警车悬挂着这样的标语。

  按照要求,轿车型警车一般张贴在警车的后车窗上,而面包车,则在车身一侧或两侧悬挂红色标语。

  “这样的标语就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张雨说,不管谁从警车旁边过,都能看得见、看得清标语上的内容。

  副局长说发现飞车贼可击毙

  “每年夏天都是双抢案的高发期,而这类案件很难侦破。”张雨说,早在今年3月,荥阳市公安局就酝酿出台举措打击这类犯罪。

  今年3月,荥阳市公安局出台规定,在市区各个出入市口、交通要道以及乡村案件高发地段,设置关卡和立体式警灯、流动字幕。措施出台,社会治安明显好了许多,但双抢案件仍时有发生。

  4月底,荥阳警车开始悬挂“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

  “在荥阳犯了事就别想出去。”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拔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将劫匪当场击毙。

  标语照片网上引发争议

  5月30日,有人把荥阳警方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传到网上,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太好了!早应这样做了。”网友天涯客说,“这些不法分子太可恶了,这下他们就不敢再像以前那么猖狂了。”

  但也有人对标语内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网友“法言法语”说,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将犯罪分子击毙,出台这样的措施,不符合人道精神,比如,开枪击中嫌疑人手臂,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击毙”。

  标语打出后飞车劫案消失

  对于外界的议论,张雨坚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可以将其击毙。

  不过,张雨也表示,民警遇到飞车抢劫,要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并非要求全部击毙。

  “车身上张贴宣传标语,受条件限制,不可能将法律规定使用枪支的程序性规定全部写出来,那样太长,也失去了震慑的作用。”

  荥阳市公安局另一位民警表示:“宣传标语并没有错,只是不太规范。”

  张雨说,自从打出标语,荥阳再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

  律师称警察无权判生死

  “犯罪嫌疑人罪是否致死,应由法院判决,而不能由警察‘当场击毙’。”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波说,依据《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规定,持枪人员使用枪支,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当场使用枪支。

  “2006年,郑州特警支队配备威力强大的左轮手枪时,还专门配发了塑料子弹,目的就是让被击中者尽量少受伤害。”陈波说。

  “特色标语”暴露法制观念滞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标语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但标语常见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语言暴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马新文说,荥阳警方“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是社会用语不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作为警察来讲,打出这样的标语容易给社会、市民造成错觉,是警察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但此类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也反映出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关部门应正视这个问题,就像使用文明用语一样规范警察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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