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将赃款转移到子女处。
案例:周某案发前为四川省资阳市某镇教职办财会人员,因涉嫌贪污公款76万元被检察院立案,2000年在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她出逃前离婚,由其抚养的女儿2002年考入北京某大学。资阳市检察机关怀疑她把犯罪所得转移到女儿处,请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协查。检察官布彬查到其女儿账户上确有几笔资阳汇来的款项。
三是在京购置房产。
案例:涉嫌商业贿赂的张某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立案后,出逃到京,并在北京购得多处房产。河南检方请求海淀区检察院协查。在检察官郝长胜的协助下,张某被抓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