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协作:让贪官无处遁形
基于犯罪活动地域的无限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协作,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事宜进行协调、配合和合作。
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罗猛告诉记者,为了使侦查协作更规范化,该院专门制定了协查工作细则,建立了完备的协查登记统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统计工作。
罗猛认为,要真正实现侦查一体化,必须严格规定协查的管辖范围、事项和协查的法律程序。为此,罗猛建议高检院进一步细化《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协查范围、事项、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林世钰)